據有關渠道提供的信息,汽車消費者千呼萬喚的汽車產品“三包”法規已經進入草案征求意見階段,草案中規定整車“三包”為2年或40000公里,并明確如果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同一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修理2次仍未排除故障,或關鍵總成因質量累計更換2次后,仍無法使用,消費者可以退貨。同時草案要求生產者應當保證汽車產品停產后五年內繼續提供修理零部件。 草案對經銷商和修理者也作出了相關約定,比如要求修理者應認真、完整、真實地填寫維修記錄,并用書面表達形式交消費者,還要建立維修記錄存檔制度,消費者有權查閱本人汽車的維修記錄。 不過各方對三包草案存在相當大分歧,有專家認為內中條款“偏向”廠商,對消費者利益保護不夠。 汽車三包主要條款 第一,汽車產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車“三包”有效期,損耗件“三包”有效期。“三包”政策明確規定整車“三包”為2年或40000公里,以先達到為準。損耗件的“三包”有效期應明示在“三包”憑件上。 第二,在整車和損耗件“三包”有效期內,汽車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在指定的或者約定的修理者處辦理修理。由“三包”憑證上明示的修理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修理。 第三,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同一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修理2次仍未排除故障,或關鍵總成因質量累計更換2次后,仍無法使用,應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第四,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關鍵零件同一總成因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或修理占用時間超過35個工作日,或累計修理8次后仍不能正常工作,為消費者調換同品牌同型號整車。其“三包”期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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