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汽車金融機構的,按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對汽車金融機構經營活動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和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汽車金融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設立汽車金融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并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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