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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業務范圍 第十八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汽車金融機構可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汽車金融業務: (一)發行公司債券及商業票據; (二)以擔保方式向金融機構借款; (三)接受股東單位和貸款購車企業3個月以上期限的存款; (四)辦理汽車經銷商采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 (五)提供購車貸款和汽車租賃業務; (六)為貸款購車提供擔保; (七)與前述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代理業務; (八)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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