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駕車新規定:貼實習標志 特種車不能開
[2004-12-29 10:39:36] 太平洋汽車網
王微 姜葳
責任編輯:
mahaiyan
北京市行車新規定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最近,很多新司機詢問跟他們相關的規定發生了哪些變化。為此,記者專門采訪了交管局法制處的有關人士。
必須懸掛實習標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駕駛證的有效期為6年。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
2004年9月1日以后領取機動車駕駛證的實習期駕駛人,在領取機動車駕駛證的同時可以直接領取車管所統一印發的實習標志。2004年9月1日以前取得了駕駛資格,且還未滿實習期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到車管所或其分所以及各個交通支隊宣傳科領取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領取實習標志的實習期駕駛人應當按規定將實習標志粘貼或懸掛在機動車的車身后部,但不能粘貼在后車窗。如果未按照規定粘貼或者懸掛實習標志的,將會受到100元罰款的處罰。
特種車輛新手不能開
《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另外,《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還規定:“實習期內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不得在快速車道行駛”。
新手可上高速路
2004年5月1日起,我國已經取消了禁止實習駕駛人上高速公路行駛的規定。實習駕駛人可以上高速公路行駛,但不得違反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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