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新交法)自去年5月1日實施以來,就行人和機動車之間發生事故,“撞了不能白撞”的議論沸沸揚揚一直沒有間斷。而由于相應的實施細則的滯后,更是導致不少案例在責任判定上引發爭議。江蘇于去年率先公布了實施細則,日前,廣東也出臺了《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而《上海市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若干規定(草案)》也將于近日出臺。這三地在責任判定和賠償問題上有哪些差別?行人和車主如何看待?浙江的實施細則還未出臺,這三地的法規對浙江有何借鑒意義? 焦點 無過錯機動車該不該承擔經濟責任 新的《交通安全法》中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就這一規定中的“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那到底該減輕多少?在機動車方完全無責的情況下,如何判賠? 解決措施: ·廣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機動車方的減輕比例不超過80%!币簿褪钦f,在廣東一旦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無任何過錯的機動車也至少要賠償20%,而且沒有具體的金額限制。 ·上海:機動車無過錯最高賠5萬元!霸诟咚俟、高架道路、外環線等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減輕95%的賠償責任,由機動車一方按5%的賠償責任給予賠償,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減輕90%的賠償責任,由機動車一方按10%的賠償責任給予賠償,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江蘇:“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80%至90%。”即無過錯機動車仍需要承擔最低限為10%到20%的經濟責任。 爭議—— 正方觀點: 胡小姐(行人):這個規定好,我很贊成。行人跟有車的人相比,那當然是弱勢群體了。有車的人一般總要比沒車的人有錢吧,兩者發生事故后,有車的人比沒車的人更有經濟承受能力。而且,法規對每個個體都公平是不可能的,畢竟行人故意去撞車的幾率很小,行人真要是違章導致事故,車主也只能自認倒霉。再說,人去撞車遠不如車撞人的可能性來得大,規定無過錯機動車也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總的說來是利大于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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