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3月31日),在商務部官方網站上,商務部市場建設司負責人對今天開始施行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下稱《辦法》)進行了解讀,明確指出,進口汽車和國產汽車“分網”或“并網”銷售的問題應當由企業自主決定。
3月30日C5版《商務部官員:“品牌專賣”并非專指4S店》一文中,商務部市場建設司一位官員在海口召開的中國汽車工業協會2005年年會上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獨家采訪時,就《辦法》出臺的背景、品牌授權、“并網”銷售、同品牌產品銷售管理和在境內設立一家總經銷商等問題,進行了深入解釋。
商務部負責人在昨天的解讀文章中,再次印證了上述記者采訪內容。
對《辦法》關于規定汽車銷售、售后服務布點距離不超過150公里是否現實和合理的質疑,他解釋說,150公里的規定是為了使消費者能夠在購車點附近得到相應的售后服務,并不是指銷售網點的分布問題,也不是要求每150公里有一個維修網點。比如,汽車供應商在新疆烏魯木齊某地設點銷售汽車,必須保證在這個售車點附近150公里范圍內為購車者提供相應的售后服務。
這位負責人還表示,從保護汽車品牌經銷商的利益出發,《辦法》規定,除授權合同另有約定,汽車供應商在對汽車品牌經銷商授權銷售區域內不得向用戶直接銷售汽車,但并未籠統限制其直銷汽車。因此,《辦法》的實施對汽車生產廠家直銷汽車不會有大的影響。
他最后補充說,這一規定一方面體現了新老有別,另一方面則考慮了現有企業的一些實際問題,設立了半年左右的過渡準備期,使企業盡快適應新的規定。10月1日之前,不論是否經過銷售授權,對于4月1日前汽車供應商與汽車經銷商簽訂的供貨協議仍可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