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
[2003-01-02 15:56:10] 太平洋汽車網
pcau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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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suiying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依法公正處理交通違章行為,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道路交通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理,由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三條 實施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交通民警發現交通違章行為應當予以糾正, 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對應當給予處罰的,依據違章事實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章 處罰的權限
第五條 對當事人處以行政拘留的, 由交通違章行為發生地縣(市)、市轄區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第六條 對當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含)罰款或者警告的,適用簡易程序,由交通民警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七條 對當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罰款、吊扣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適用一般程序,由縣以上(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第八條 對當事人處以吊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按下列規定的權限審批:
(一)吊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以下的,由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批;
(二)吊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以上(含)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由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批。
第三章 處罰的決定
第九條 對當事人予以處罰的,應當告知下列內容:
(一)交通違章行為的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二)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三)當事人對處罰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應當使用道路交通管理執勤執法規范用語口頭告知。適用一般程序處罰的,應當書面告知。
第十條 交通民警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認真復核。申辯理由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不得因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一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交通違章行為的,分別處罰,合并執行,并可以使用一張處罰決定書。
第十二條 當事人拒絕接受處罰決定書或者罰款收據的,在處罰決定書或者罰款收據上注明情況,視為送達。
第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予以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
(二)作出處罰決定后,填寫《公安交通管理當場處罰決定書》, 當場交付當事人;
(三)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代收罰款機構(以下簡稱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當場收繳罰款的,同時填寫罰款收據,交付當事人;
(四)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執行罰款決定的,同時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場交付當事人。
第一條 為了依法公正處理交通違章行為,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道路交通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理,由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三條 實施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交通民警發現交通違章行為應當予以糾正, 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對應當給予處罰的,依據違章事實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章 處罰的權限
第五條 對當事人處以行政拘留的, 由交通違章行為發生地縣(市)、市轄區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第六條 對當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含)罰款或者警告的,適用簡易程序,由交通民警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七條 對當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罰款、吊扣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適用一般程序,由縣以上(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第八條 對當事人處以吊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按下列規定的權限審批:
(一)吊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以下的,由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批;
(二)吊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以上(含)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由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批。
第三章 處罰的決定
第九條 對當事人予以處罰的,應當告知下列內容:
(一)交通違章行為的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二)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三)當事人對處罰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應當使用道路交通管理執勤執法規范用語口頭告知。適用一般程序處罰的,應當書面告知。
第十條 交通民警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認真復核。申辯理由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不得因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一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交通違章行為的,分別處罰,合并執行,并可以使用一張處罰決定書。
第十二條 當事人拒絕接受處罰決定書或者罰款收據的,在處罰決定書或者罰款收據上注明情況,視為送達。
第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予以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
(二)作出處罰決定后,填寫《公安交通管理當場處罰決定書》, 當場交付當事人;
(三)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代收罰款機構(以下簡稱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當場收繳罰款的,同時填寫罰款收據,交付當事人;
(四)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執行罰款決定的,同時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場交付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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