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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產品外部標識管理辦法》
○摘要
第五條 國產汽車在車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見部位上應當至少裝置一個能永久保持的商品商標。
第六條 國產乘用車、商用車、掛車在車身尾部顯著位置在保險杠之上的后部車身表面上,應標注汽車生產企業名稱、商品商標、車型名稱等。如果標注商品圖形商標,則應標注于車身尾部外表面的左右中間位置(車身尾部帶備用輪胎架或車身后部左右開門的車輛除外)。
第七條 采用外購底盤的專用車應保留原底盤的商品商標、生產企業名稱等,同時還應標注專用車生產企業的名稱、商品商標、車型名稱等信息。
第九條 汽車生產企業名稱必須采用中文漢字標注。車長超過4.2m的車型,其中文漢字高度不得低于25mm,車長不超過4.2m的車型,其中文漢字高度不得低于20mm。生產企業名稱和商品文字商標必須采用同一材料標注。
第十七條 汽車生產企業應盡快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公告》內車型車身外部標識進行調整,2006年5月1日起《公告》內所有車型均須符合本辦法要求,否則暫停有關車型《公告》。
○解析
從今年2月1日開始,申報《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新產品必須符合《辦法》規定,否則將不給予上市通行證。各家汽車生產企業應盡快按照《辦法》規定調整車型車身外部標識,必須在今年5月1日前完成“正容”,否則暫停有關車型出生證。根據《辦法》規定,汽車生產企業的合資雙方如將各自中文漢字名稱簡稱進行組合,或將各自注冊的漢字商標進行組合標注的,可不再標注生產企業名稱。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突出汽車合資企業的中方制造能力,增強中方平等對話的權利,防止中國汽車企業變相淪為默默無聞的組裝廠,保證在合作中獲得更多平等對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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