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法漏洞? 肇事方出爾反爾小事故索賠難
今年10月的一天,杭州的金女士駕車在秋濤路被一位李姓司機的車追尾,經交警現場勘察認定,李姓司機負全責。雙方在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了字。由于雙方損失都不大,考慮到向保險公司索賠會影響下一年度的優惠,故都沒有報險。事后當金女士找李姓司機索要800元修車款時,李姓司機卻以800元修車費太高而提出疑義,此后,李姓司機就不再接聽金女士的電話。
“有些車主誠信度不高,出爾反爾,沒責任的一方反而吃虧。”駕齡10年的曹先生告訴記者,有一回,他轉彎時被一輛闖紅燈的小客車撞到,對方承認自己負全責,雖然雙方都向保險公司報了案,但后來對方卻避而不見,索賠遙遙無期。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幾乎每天都有市民向交警反映交通肇事者事后不認賬,基層法院受理的此類賠償訴訟這兩年也明顯增多。
強制處理變成協商賠償
這類小事故的索賠難,出現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法)實施之后。杭州市交警支隊事故查處科警官韋列克介紹說,對于財產損失事故,交法對事故現場處理和事后調解等都有了明顯的變化。
交法實施以前,對于有財產損失而無人員傷亡的事故,事故處理民警對事故責任認定后,會對事故責任方進行暫扣駕駛證的處理。全扣(駕駛證正本和副本)者不能繼續開車上路,必須到交警隊接受處罰認定;扣副本(駕駛員保留正本)者能繼續上路,但7~15天內須到交警隊接受處罰認定。而交法規定,發生事故后,必須有違法行為發生的,交警才有權在事故現場暫扣其駕駛證,如無闖紅燈、醉酒等違法行為,而是由于駕駛員疏忽大意、判斷不準或操作不當等引起的財損事故,即使肇事方全責也不扣證,交警作出現場事故認定后,事故雙方可根據事故認定情況自行協商賠償。
不僅如此,事故財損調解方面交法也有所變化。之前發生此類事故后,事故雙方需到交警隊就事故賠償進行調解,交警會安排兩次調解;而交法規定,事故雙方必須在收到責任認定書10天內,由雙方共同提出書面申請,交警才進行1次調解。
這些變化被一些車友認為正是“漏洞”所在。遭遇索賠難的金女士說,如果在交通事故中,交警扣了責任方的駕駛證,逼得雙方不得不在規定時間內接受處理,客觀上保護了受害一方的合法權益,而現在不扣證,就使得責任方不再受約束。金女士認為,對于一個不誠信的司機而言,要想與其“共同提出書面申請”進行調解也是不可能的事。
不過對交法出臺前后的這些變化,韋警官卻認為體現的是一種管理人性化的概念——主要目的是為了縮短交通事故處理流程,節省當事人的時間和精力。對事故方來說,交警現場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就是其有效的法律依據,如果遇對方蠻橫不講理或者拒絕交警認定事實而離開現場,事故方理應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利。
“對于交警而言,作出合理的事故認定和適當的調解屬其職權范圍,但法律沒有規定交警監督事故雙方履行賠償的義務。”韋警官說。
浙江易盟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旭華對韋警官的說法表示贊同。吳律師認為,這是一種法制的進步。他表示,交警是道路交通的管理者,而交通事故雙方的財損賠償問題則屬于民事糾紛,交警在現場或事后調解過程中的任何干預事故雙方賠償的行為,都是超出其職權范圍的。
吳律師提醒車友,交警部門的調解,不是處理事故的必要程序。如果不選擇交警部門調解,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警部門也表示,市民要逐步改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必須由交警部門“調解到底”的觀念,如果通過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建議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事故各方的損害賠償。但訴訟必須是受害人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事故責任書后一年內提起。
大家都在想更好的解決辦法
從當事人角度看,訴訟必須借助于律師的幫助,加之訴訟需交納案件受理費以及不斐的時間成本,與行政調解相比,對當事人而言,意味著糾紛解決成本的增加。
所以司法界有意見認為,通過訴訟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不是最佳方式。要解決上述問題,不能僅局限于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角度,而應從整個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宏觀角度找出問題的癥結點,并據此提出合理的解決之道。
一位基層法官表示,訴訟是最終的糾紛解決方式,而不是第一位的辦法。他認為,應發揮ADR(訴訟外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在訴訟前設置過濾程序。
記者了解到,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糾紛,今年9月,寧波市鄞州區司法局與公安分局共同成立了交通安全司法所,其中一項工作職能就是對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交通事故進行民事賠償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