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事專家論安全法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與責任
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
所謂歸責原則是指在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時,根據何種標準和原則確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它既是認定侵權構成,處理侵權糾紛的基本依據,也是指導侵權損害賠償原則的準則。當前,各國對道路交通事故采取的歸責原則分為四種:一是過錯責任原則;二是過錯推定責任;三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四、公平責任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所謂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所謂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為的一種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在過錯責任下,對一般侵權責任行為實行誰主張誰舉止證的原則。我國現行的《辦法》,采用的就是此責任原則。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雖然其主觀上無過錯,但根據法律規定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應注意三個方面。其一,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不能由法官或當事人隨意擴大適用;其二,適用無過錯責任,受害人不須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人亦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但原告應證明損害事實及其因果關系;其三,我國實行的是有條件的、相對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出現某些法定免責事由時,有關當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責任。
(三)過錯推定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是指一旦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除非其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過錯推定責任仍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過錯推定責任的情況下,對過錯問題的認定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過錯推定責任不能任意運用,只有在法律進行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可適用。
(四)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都沒有過錯,但如果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補償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的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后果。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時要注意的問題有:一是適用公平責任的前提,必須是當事人既無過錯,又不能推定其過錯的存在,同時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二是當事人如何分擔責任,由法官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包括損害事實與各方當事人的經濟能力進行綜合衡量,力求公平。
在我國,《民法通則》頒布實施之前,學理上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是高度危險作業的賠償責任。《民法通則》頒布實施以后,理論界和實務界一致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性質屬于高速運輸工具的高度危險作業民事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新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將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確定為特殊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和第2款的內容如下:“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從上述法律規定的內容可以看出,對此類交通事故的損害行為采取的歸責原則是基本—致的,體現了單行法與基本法相一致的立法原則。而關于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第1項的條文中也得以體現:“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在貫徹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的前提下,有條件地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利于敦促公民遵守交通法規,有利于民事賠償糾紛的解決,體現出民法的公平原則。
綜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上是貫徹了以無過錯責任原則為主,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為補充的法律適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