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六條修理商應當嚴格執行維護和修理用總成、零部件的進貨檢查驗收制作。修理商用于維護和修理的總成、零部件應當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認可,并檢驗合格的新的裝車件。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商應當為消費者提供不少于兩次的免費維護,具體維護內容應當按照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說明的規定進行。 本條款中“修理商用于維護和修理的總成、零部件應當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認可,并檢驗合格的新的裝車件“,“新的裝車件”是一個新名詞,具體含義不清楚,又沒有提供相關的解釋,是不是指新的原廠配件。 本條款中“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商應當為消費者提供不少于兩次的免費維護,具體維護內容應當按照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說明的規定進行”,修理商作為獨立法人,市場經營者,并不是產品銷售的直接受益者,有什么義務為消費者提供免費維護,而且是兩次。為消費者提供維護的成本費用由誰來承擔。 2.第二十五條制造商應保證汽車產品停產后五年內繼續提供修理零部件。 本條款規定汽車制造商保證產品停產后5年內繼續提供修理零部件,試計算一下:一輛家用轎車按每年20000公里的行駛路程計算,五年為100000公里。如果100000公里以后就沒有配件供應,汽車售后服務無法保障,從這一點看,消費者的利益沒有得到很好保護。 3.第三十一條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占用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5日;超過35日的,或者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5次后,又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維護和修理記錄、購車發票由銷售商負責更換同品牌型號整車,消費者接受更換時應向銷售商支付相應的合理使用補償。 修理占用時間的計算自消費者送修之時起,至交車之時止。1次修理占用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 本條款中“同一質量問題”概念不是很清楚。我們知道,有些故障現象可能是由幾種甚至幾十種原因造成,“同一質量問題”是指同一故障現象,還是指造成故障現象的不同原因。另外,這個“同一質量問題”由什么部門來鑒定。 本條款中“1次修理占用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時間概念不明確。如果說顧客來換一個保險,占用的時間可能10分鐘,這也算一次修理、按一天計算? 4.第三十二條在三包有效期內,因汽車產品質量問題不能正常行駛或者不能行駛的,修理商應當提供現場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運費。每次修理占用時間(包括等待維修備用時間)超過2日的,修理商應當負責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由修理商與消費者協商后給予消費者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本條款中“在三包有效期內,因汽車產品質量問題不能正常行駛或者不能行駛的,修理商應當提供現場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運費”,在拖車前是不是應該征得修理商的同意,由于拖車造成的質量問題(例如不正確的拖車方法)由誰來承擔。 5.第三十六條按照本規定換貨的,銷售商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換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之內向消費者出具更換整車證明。消費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憑更換整車證明等資料辦理變更車輛登記等事宜,同時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規定,憑更換整車證明、更換的新車發票及原車車輛購置稅原始完稅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變更手續。更換整車時,所發生的國家規定的有關稅費由銷售商承擔。 本條款中所述的車輛變更程序已經得到了其他手續相關部門的同意? 相關文章:律師認為:三者責任險應體現強制性和責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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