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不適用新交法第76條 駁回司機訴訟請求 昨天,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因趙先生墊付醫藥費的數額在保險責任限額之內,故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且其未提交證據證明事故的發生是由岳女士故意造成的,不具備《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的免責條件,趙先生主張岳女士取得醫藥費的行為系不當得利,沒有法律依據,法庭不予支持,其應當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最終,法院駁回了趙先生的訴訟請求。 。牐 第二起案例:自行車告機動車 機動車被追尾后遭索賠 今年7月6日上午7時45分,張先生駕駛桑塔納轎車上班,在和平門路口與騎自行車的劉女士相撞。市交管局宣武交通支隊作出的認定書在“事故事實”一欄中寫明:“當事人A(張先生)由北向西行駛,當事人B(劉女士)由東向西行駛。造成B車前部與A車左側后面相接觸!眲⑴拷榻B說,事發后,張先生把她送到急救中心。經醫生檢查,劉女士多處軟組織損傷,劉女士遂要求張先生賠償各種經濟損失4944元。 法院判決:適用新交法第76條 司機贏了官司仍要賠償 昨天,宣武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審理認為,張先生駕駛的桑塔納轎車應屬正常行駛,無法采取避讓在后自行車的措施。劉女士自行車的前部撞到桑塔納轎車的左側后面,這與劉女士發現前方車輛后,未能采取有效的避讓措施有關,因此劉女士應負責任。對該事故造成劉女士的經濟損失,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應減輕張先生的賠償責任,結果判決張先生給付劉女士醫藥費、交通費、誤工費1000多元。宣判后,劉女士表示不服。張先生盡管贏了官司,但他仍為上了相關保險、卻因為自己“無責”而掏腰包感到無奈。 律師解析:司機無責還埋單 全因法律銜接有漏洞 在上述兩起案件中,機動車一方都上了相應保險,但他們都遇到相同尷尬。因為交通支隊要么沒有對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要么認定機動車無責,其結果都給保險公司不理賠理由,因為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都依照《保險法》相關條款埋下伏筆:只有在認定機動車事故責任的前提下,保險公司才能根據事故責任比例進行理賠。否則,保險公司“依法”不理賠。 北京市德權律師事務所房德權律師認為,這種現象不正常,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條款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后,機動車一方一般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而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只有被保險的機動車負有一定事故責任后,保險公司才會根據機動車事故責任大小進行理賠。由于兩部法律之間的銜接存在漏洞,就出現現在這種司機“無責”卻埋單的奇怪現象。因此,為了適應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險法》也應該作跟進性修改。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相關專題:北京市新交規今天表決 “三者險”漲否雙方激辯 新交規“重預防輕處罰” “三者險”將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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