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專題:一切為了保護“弱者”?聚焦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針對當前社會輿論高度關注且爭議激烈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征求意見稿)》,北京市人大9月3日召開了首次立法聽證會。其間,16位代表唇槍舌劍,分別從法學、社會學、公眾道德等角度,就交通事故處理實行機動車“無過錯責任原則”后造成的“行人違章,機動車買單”現象是否公允,闡述了各自的觀點。 交通事故中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誰該負責的爭論,在新交法頒布之前就已非常激烈,當時爭論的焦點是所謂“撞了白撞”。雖然“撞了白撞”與“機動車負全責”都不是準確的法律術語,但其立法初衷都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都是為了體現社會公平。“撞了白撞”,絕不是慫恿機動車故意撞人,而是提醒非機動車和行人遵守交通法規,珍愛生命;“機動車負全責”同樣不是慫恿非機動車和行人拿自己的生命當兒戲,甚至成為有的人敲詐、謀財的手段,而是提醒機動車駕駛員謹慎駕駛。 那么,為何公眾在爭論時,會忽視如此顯而易見的道理呢?不可否認,片面的概括會起錯誤導向作用,也容易導致一些情緒化的因素,但還有一點也很重要,就是立法者沒有將自己的真實意圖完完整整地告訴群眾,沒有制定出公平、詳細、有操作性的實施細則。 應該說,新交法第76條體現的“以人為本”的立法精神是不容置疑的,希望借此推動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并提高理賠標準的意圖也沒有錯,尤其是其遵循的機動車“無過錯責任”原則,也是世界不少國家的通行做法。但是,法律條文還過于原則,而現實生活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則千差萬別,如何舉證、如何界定、如何把握法律尺度,都需要一整套完備的實施細則來規范。比如,什么情況下算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包括哪些方面;“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具體到什么程度;什么叫“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具體的賠償額度是否超出了機動車駕駛者的賠償能力,等等。至少,北京市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中“當事人不依法報案或者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前提條件,并沒有充分考慮交通事故的復雜性,也沒有對上述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 制定法律的意圖,既為懲戒違法者,保護受害者,更為警告他人莫要以身試法。制定新交法同樣有減少交通事故的立法用意。因此,強調機動車“無過錯責任”,不只為了警戒機動車駕駛員遵守交規,同樣也應該避免非機動車和行人有恃無恐、甚至是故意地在馬路上冒險。而要做到這些,就必須明確“機動車負全責”的適應條件。比如,在全封閉高速公路以及半封閉的城市快速路上,明確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穿行,否則后果自負;加大對“碰瓷”行為的處罰力度,追究其治安責任或者刑事責任;加快第三者責任險新的保險限額的出臺等等。而在不封閉路段和路口,機動車主動避讓行人既是新交法的要求,也是社會文明程度的體現。當然,為提高交通效率、減少事故發生,在道路規劃上也要為非機動車和行人提供合法、安全的穿行線路。這才是真正的“以人為本”。 “新交法”第76條相關規定(鏈接一)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北京征求意見稿第69條相關規定(鏈接二)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不依法報案或者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除已經自行協商處理的外,按照下列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二)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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