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不清晰 賈新光:反壟斷法實在沒說清
8月1日是我國《反壟斷法》正式實施的日子。對于該法的出臺,有人認為會改變汽車行業幾大潛規則,如廠家對產品制定指導價、限制跨區域銷售等!斗磯艛喾ā纺芊窀淖冃袠I現狀?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將遇到怎樣的實際問題?為此,記者采訪了業內專家進行深入分析。
出場人物:汽車首席分析師賈新光
行業現狀不會改變
賈新光:對反壟斷法大家理解得有些太直接了,以為《反壟斷法》一出,相關問題就可以解決了。但是這里面涉及到很多細節問題。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這個網是把違法行為都罩住了,但是疏而不漏只是一種理想狀態,可能小魚小蝦漏了。
判定壟斷有前提
賈新光:《反壟斷法》是反對壟斷的,但是什么是壟斷?實際上沒說清楚。沒有正當理由的是壟斷,有正當理由的不是壟斷,什么事正當理由?
《反壟斷法》中定義的壟斷是:(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這里沒有說企業不能制定價格。而且企業所定的價格是指導價,不是絕對價格一口價。而且實際上現在是浮動價,經銷商可以在廠商發布的指導價上上下浮動。
對于壟斷的認定,以前國際上市場份額超過30%就是壟斷,但現在超過40%也不是壟斷,壟斷之后不要濫用壟斷地位就行。壟斷不一定是壞事,濫用壟斷地位是壞的。還有人說,即使市場份額是40%還有60%是競爭的,只要有第二個廠家就是有競爭存在。
《反壟斷法》中很多定義都有前提,比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是“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等。那么“正當理由”就可以是開發新產品、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提高小企業競爭力等。
對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問題,在認定上還要考慮到“合同約定”。經銷商取得廠商的品牌經營權,必須經過廠商的授予,這在《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稱《辦法》)中有規定,在知識產權法里也有規定。經銷商要使用廠商的知識產權,遵守廠商的一些合理的限制,這有其合理性。但什么是合理的限制,這又是一個問題。
另外,《反壟斷法》里也說,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并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不算壟斷。
其實現在更厲害的是行政壟斷,分為地方壟斷——規定某商品能否在當地買賣,和行業壟斷,在汽車領域發改委規定要達到某些條件才能生產,在國外什么企業都可以生產汽車,只是競爭使進入的門檻抬高了。在中國,哪個汽車廠商的規模都比較小,都無法影響整個行業,誰都可以進來而較容易的生存,只不過現在通過行政的力量將入口截斷。但如果以此質疑發改委,那么汽車行業是不是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業這又是一個爭議的問題。
《反壟斷法》與《辦法》的沖突難以改變
賈新光:《反壟斷法》在國外是一套很復雜的法律,有一系列實施細則,對每一條都有詳細解釋。另外,國外往往還設立了反壟斷委員會或者公平交易委員會,不是政府機構,超脫在部門和地方之上負責訴訟裁決。我們國家沒有具體實施細則,沒有專門反壟斷委員會,由發改委、商務部、工商總局具體實施這個法律。問題在于,《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就是他們參與制定的,他們不可能說自己不對。
如果現在有經銷商告廠家壟斷,那么廠家會說我是執行了《辦法》,那再去告這三個部門,這三個部門上面沒有其他裁決部門,只能三個部門在各自管理范圍內裁決,也不能到發改委那去告商務部,到商務部那告發改委。三個部門也可能作出不一致的裁決。比如說發改委說,商務部需要修改辦法,商務部說辦法不用修改,要制定一個實施細則,于是讓流通協會制定實施細則,流通協會說我要聽這三個部門的,商務部說實施細則遲遲不能出臺。
《辦法》是部門規章,在法律上比《反壟斷法》的地位低。憲法規定,當全國人大發現各省人大的法律與其上位法相違背,要責令其修改。政府部門發現下屬部門規章與其規章相違背,可以責令修改。其中有一個空擋,當部門規章與法律相違背時誰來管。政府各部門理論上應該由國務院管,但是國務院不具體制定規章,而且由各部門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