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2007年度公路規費已開始征收。據廣州市公路局規費征稽處有關負責人介紹,今年汽車養路費的征收時間是2006年12月11日到2007年4月10日,即繳納養路費的優惠期長達4個月,而往年期限是從11月中旬到12月底。
在此期間繳納全年規費的,按10個月計征。
這實際上等于在兩個方面作了“讓步”。其一,按10個月計征等于養路費“打折”。其二,繳納養路費日期從一個多月延長到四個月,使公民容易避開高額滯納金的困擾。眾所周知,養路費滯納金的年利率高達365%,約是銀行利率的507倍!河南滎陽一車主因此被收高達49萬多元的天價滯納金。
養路費征收打折加延期的“人性化”改良,在某種程度顯示出有關部門的良苦用心,也暴露出其心虛的一面,即通過改良服務來化解公眾的質疑,把養路費的征收順利進行下去。問題是,就現在情況而言,養路費打折與否、人性化服務與否都不重要,重要的是養路費本身的合法性問題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養路費等于是在繼續“不明不白”地征收。
1999年10月31日修正后的《公路法》,全部廢止了舊法中有關養路費征收的條款,將其修改為由“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修正后的《公路法》一經通過立即生效,公路養路費宣告終止,公路部門向車主征收公路養路費及滯納金已無法律依據。而且,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修訂《公路法》時,也沒有涉及養路費問題。
但是,面對法學界和坊間的質疑,有關部門依然堅持征收2007年的養路費。就此,10月31日,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周澤,以公民身份向全國人大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用特快專遞的方式遞交了一份法規審查建議書,要求審查養路費征收法規、規章違法問題,并撤銷現行養路費征收法規、規章。據《中國青年報》披露,有稽查人員竟然說:“對于周澤,我們交通征稽人員可能沒有不感到咬牙切齒的。”這種既恨又恐的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有關部門的心虛和焦慮情緒。
11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通過答記者問的形式,向社會公開表態:在燃油稅開征之前,征收養路費合法。但是,這種說法隨即遭到新一輪質疑。我國《立法法》第42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除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其他有關部門的解釋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養路費的征收到底合法與否,至今依然是一個懸疑,而這種懸疑是無法通過“打折”、“延長交費時間”等人性化措施加以解決的。應該認識到,在一個法制國家,一切行政行為都應有法可依,避開質疑直接展開收費,可能有損我國的法律尊嚴。鑒于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盡快給出明確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