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即將出臺的《汽車產品外部標識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已成業界熱點話題。對此辦法,有叫好者認為,這是“保護我國企業自主品牌和引導自主開發的需要”,同時辦法“既能體現中方制造能力,也能體現中方對銷售網絡的控制權”。
但在筆者看來,強化汽車產品外部的中文標識,包括產地、生產企業名稱以及產品商標,與合資企業能否培育自主品牌和養成自主開發能力之間,并沒有必然的邏輯關系。而所謂有了中文標識就可以體現“中方對銷售網絡的控制權”的說法,更是一種無厘頭的“跳躍式”推理。
國內汽車企業是否具有自主開發能力和自主品牌,并不是簡單地將英文的“REGAL”、“PASSAT”換成中文的“君威”、“帕薩特”就能解決的。
在筆者看來,如果真要培養國內企業的自主開發能力和自主品牌意識,另一樣政策可能比強化中文標識的辦法更緊迫、更實際——那就是出臺一部規定、支持和鼓勵國內企業必須多多申報汽車專利的政策法規。
筆者之所以認為支持和鼓勵企業多申報汽車專利的政策法規比強化中文標識的辦法更加重要,并非是一時“空想臆斷”,而是因為國內很多企業的技術和開發能力積累,已到了有多項專利可以申報的“黃金時期”。
在過去10個月中,長安汽車已累計申請了543項汽車專利,專利申請數超過了去年全年的5倍以上;而吉利汽車憑借自主開發的六大汽車品牌,完全自己開發的1.0升至3.0升系列發動機和手動、自動變速器等,吉利自主創新能力已超過國內三大集團。
很顯然,如果在企業專利開發激情“自我爆發”的基礎上,政府能早日出臺規定、支持和鼓勵企業開發專利的政策,其自主開發、自主品牌的積極作用,比所謂的強化中文標識,只大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