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個汽車專業網站論壇上,一位自稱向來守法的網民講述了收到兩年來第一張罰單的不快經歷:幾天前,我在四環路限速每小時80公里的四惠橋不幸被“電子眼”抓了個正著,200元罰款外加3分違章積分足以叫人引以為鑒,但我心中更多的卻是不解與困惑,因為罰單顯示當時車速為每小時82公里。 這位網民說,兩公里的差別,對那套高價、先進的雷達儀器而言自然不在話下,可有多少汽車的時速表能精確地顯示出來呢?
超速自然不對,但關于超速的標準和定義也絕非限速牌上寫個數字那么簡單、機械。在一些發達國家,只有車速超過限定時速一定幅度后才被視為違法,因為立法者和執法者明白,駕駛員靠腳踩油門是無法精確判斷車速的,而且汽車的時速表或多或少存在誤差。這位網民還指出,國外的一些處罰手段也很簡便,即在超速數值后面加個零作為罰款金額,如果超速40公里,就罰款400元。相比北京“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罰款200元”的籠統規定,人家的執法既鐵面無私,又容易讓違法者接受。
西三環路紫竹橋由南向西的匝橋規定限速每小時30公里,上個月由此路過的韓先生盡管小心翼翼但還是未能逃過“電子眼”。據他回憶,一上橋便看到醒目的限速牌,趕緊將車速控制在每小時20多公里,下橋時還特意松開油門,但由于是下坡路汽車越來越快,等他發現并急踩剎車時,時速表指針已超過“30”的位置。韓先生不服的是,這里車輛并不算多,設定這么低的限速標準,依據究竟是什么?
合理限速既能保證道路安全,又不妨礙道路暢通,但北京市設定的道路限速值從何而來、由何而定,公眾并不清楚。對一個司機而言,如果不知道在某個特定路段超速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他的守法意識可能會打折扣。這種見“果”不見“因”的執法依據,很難讓人心悅誠服。
根據北京市的規定,機動車在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行駛時,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城市道路最高時速為每小時70公里,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時速為每小時80公里,但中央電視臺的一項調查顯示,不清楚這個規定的人竟然占到84%。
在一家投資公司任職的王女士拿到駕照也就一年時間,每次開車上路都中規中距,但前段時間的一次違法經歷讓她覺得十分別扭。穿過西直門內大街一個路口時,信號燈突然由綠變黃,王小姐趕緊剎車,車頭稍稍超過了停車線,沒多久她便在網上查到了“車輛停在人行道”的違法紀錄。王女士覺得很無辜,她說,性能再出色的汽車都有一定的剎車距離,即使是嚴格執法也不應對此視而不見。
依據國內的規定,如果機動車尾燈不亮必受處罰,受罰者也不會“狡辯”,但一位“海歸”人士的經歷勾起了人們對人性化管理的渴望。這位人士在國外開車時曾被警車追上,并被告之汽車一側的尾燈不亮。警察雖然開具了“罰單”,但并沒有任何處罰措施,只是請他在7天內修好,然后到指定地點接受檢查,如果逾期不辦才會受到嚴厲處罰。這位“海歸”人士認為,汽車尾燈出現故障,絕大多數情況下只有旁觀者才能發現,簡單地處罰不知情的司機合法卻不合情理。
法不容情是法制社會的基本特征,但并不應該排斥人性關懷,因為法律、法規的本意在于引導人們規范行事,而處罰只是手段。對這個觀點,即使是交通執法者也不反對。一位交警告訴記者:確實有很多違法者的遭遇值得同情,其抱怨也存在合理成份,但按法律、法規條文辦事是我們的職責,如果真要質問的話,也應該質問法律、法規本身,而不應該是執法者。
警惕交通協管變“邪管”
近日,一家媒體對北京嘉里中心附近個別交通協管員“以權謀私”的丑行進行了報道。被曝光的交通協管員頗有些欺軟怕硬的“小聰明”:對奔馳、寶馬違章停車要掂量掂量,“不好惹就把罰單撤了”;對于一般車輛違章停車,則向車主表示孝敬一條紅梅香煙我就可以給你撤罰單。
交通協管員手中的權力到底從何而來?今年開始施行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規定,協管員“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由此可以看出,交通協管員并無執法權,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些“聰明”的交通協管員還是利用“站在執法者身邊”機會,把對違章車輛貼罰單的工作變成了一種“執法權力”。一條紅梅香煙的價格遠遠低于司機亂停車要交的罰款;罰款進的是國庫,紅梅煙卻可以裝進自己的口袋;于是乎,貼罰單和撤罰單也就成了一種可以被賄賂、權勢等因素左右的行為,不再符合法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
從大背景看,北京、上海等一些大城市近些年出現交通協管員這個“新職業”有一定的道理。機動車數量猛增,人、車、土地矛盾凸顯等因素使交通管理者捉襟見肘,警力嚴重不足。在這種前提下,交通協管員的工作的確可以緩解一部分城市交通壓力。但是有關部門也要意識到,既然用法律的形式賦予交通協管員權力,就一定要同時對其進行嚴格的約束、監督和管理。否則,在整個執法的鏈條中就會出現一個脆弱的“交通協管員窗口”,由于這一環節的腐敗從而破壞整個執法體系的形象。
除了“以權謀私”,北京市一些交通協管員常見的毛病還有衣冠不整、用語不文明、不規范等。另外,在一些情況下,他們本來可以依據法規對違章行為進行勸阻,但最終卻一言不發而只是暗中拍照取證。這些都需要有關部門嚴格管理,盡快推出條例、細則對交通協管員的工作加以規范,交通協管絕不能變成交通“邪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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