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違法通行導致事故,將可能負主要責任。昨天下午,市交管局公布了將于5月1日起實施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明確規定負全責的12種情形以及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14項A類過錯行為。這是全國第一部地方性交通事故定責規范。
據交管局副局長王立介紹,《道路交通安全法》將原來“交通事故責任”改為“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強調了發生事故的原因,也就是“這起事故是怎樣發生的,到底怨誰”,使交通事故引發的行政、民事和刑事三種責任不再緊密相連,而只是作為判斷事故演變的證據。可是關于如何具體操作,卻沒有詳細內容。為此,北京交管局耗時7年,比對12萬起實際案例才形成《標準》。
“《標準》明確規定了負全責的12種情形,同時改變了以往事故認定中機械累加的狀況,更注重追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或根本原因。”王立舉例說,如果當事人有一個嚴重過錯行為,另一方即使有多個一般過錯行為,也不會因為機械累加而上升為主要責任。同時,還首次提出了加重原則,如無照司機酒后駕駛發生事故,責任認定時會加一級,即本應負同等責任的情況下,改負主要責任。《標準》在最大限度上兼顧公平與效率,增強了當事人責任的可預測性和認定責任的可操作性。
王立透露,《標準》的內容今天起可在交管局網站、首都之窗以及各支隊的觸摸屏上看到。責任認定都有自己的編碼,根據內容,司機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對號入座”,就可知道自己應負什么責任。而辦案民警也可對號入座,作出認定。這同時可使事故認定變得公正和透明化。“我們更希望司機明確責任后,減少或不出現帶來交通事故的違法行為。”王立說。
表一
12種行為將負全責
1.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3.當事人駕駛車輛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紅燈繼續通行的。
4.當事人駕駛機動車越過施劃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隔離設施與道路上的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5.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通行范圍內,剮撞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的。
6.當事人駕駛車輛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圍內剮撞行人的。
7.當事人駕駛車輛剮撞依法在人行橫道內通行的行人的。
8.當事人駕駛車輛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9.當事人所駕駛車輛的裝載物在遺灑、飄散過程中,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
10.當事人駕駛機動車倒車時,與車后其他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11.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逆行,與順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2.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超越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表二
14類行為負主要責任
1.車輛在路口未按規定讓行事故。
2.車輛在路口未按交通信號通行事故。
3.車輛違反右側通行規定、未各行其道的事故。
4.車輛在路段未按規定讓行事故。
5.車輛未按規定變更車道、借道通行事故。
6.機動車未按規定會車、后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事故。
7.機動車未按規定調頭事故。
8.機動車未按規定超車事故。
9.機動車未按規定停放事故。
10.機動車違反規定裝載事故。
11.機動車未按規定行車、停車發生的乘車人事故。
12.行人未按規定通行的事故。
13.未按規定施工、作業事故。
14.未按規定設置廣告牌、管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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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標準》中規定了12種當事人負全部責任的情形,這樣的規定不僅有利于事故辦案民警辦案,同時也有利于約束駕駛人的違法行為。12種行為見表一。
2.《標準》中將導致發生的嚴重過錯行為確定為A類行為,A類行為共14項,有93條;將在事故中起屬于一般過錯的行為確定為B類,B類有3項,共有32條。14項A類行為見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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