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局關于一些問題的答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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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28 17:45
] 太平洋汽車網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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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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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suiying
六、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黃燈閃爍時路通行問題的答復
黃燈閃爍通常是夜間單獨設立在路口,用以提醒各方向的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注意交叉路口的信號,它不具有控制交通先行和讓行的作用。因此,設有黃燈閃爍信號的路口,不同于紅綠燈變換控制的路口,應視為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車輛、行人通過設有黃燈閃爍信號的路口,既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五)項的規定,即“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也要執行《條例》第四十三條關于“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或交通標志控制的交叉路口”的規定。
七、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車行道邊緣線有關問題的答復
車道中心線(包括隔離帶、隔離設施等)兩側所劃的車行道邊緣線,是為了保證車輛高速行駛的安全和保護道路設施,兩條邊緣線之間的區域,禁止行人和車輛通行。違者按交通違章論處;造成交通事故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八、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正常行駛的車輛超過了超車道上的車輛是否屬于違章的答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的規定,車輛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未超過最高時速限制行駛,超過了超車道上的車輛不屬于違章行為。超車道上的車輛駛回行車道,與該行車道上的車輛發生事故,應當根據法規和具體情況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九、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對高速公路上故障車、肇事車清障主管機關的答復
為保障高速公路安全和暢通,正確、快速處理交通事故,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體制的通知》(國發〔1986〕94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高速公路上故障車、肇事車的清障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也可以根據情況,委托或指派有關部門承擔全部、部分清障任務。
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對《關于高等級公路機動車臨時停車設置警告標志牌的請示》的答復
(一)、對公路上的臨時停車,要求其按故障車設置警告標志牌并開啟危險信號燈,無法規依據,不能比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針對路邊停車多引發交通事故的情況,可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1條的規定采取設置禁停標志等管理措施。對于違反禁止停車規定的,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0條第4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為方便駕駛員、特別是為了解決夜間疲勞駕駛問題,應當商請有關部門科學、合理地設置臨時停車區域,供駕駛員臨時停車休息。
十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對《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第十一條第二款如何理解請示的答復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第十一條第二款“除執行任務的交通警察外,禁止任何人在高速公路上攔截車輛”的規定,是指除交通警察依法執行交通管理任務外,禁止有關部門和公民在高速公路上攔車收費,檢查車輛證件、貨物、搭車,推銷商品等,以維護高速公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不包括公安機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在執行追捕、堵截違法犯罪分子和重大違法犯罪嫌疑人員任務時,攔截檢查車輛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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