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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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28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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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調查取證
第二十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時,應當開具暫扣憑證。
因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20日。
暫扣的車輛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指點,妥善保管。
當事人的其他證件在查驗登記后,應當當場發還。
第二十一條 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有責任的當事人無故不到的,可以依法傳喚。
第二十二條 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按照處理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標準進行。
交通事故現場和當事人體內如有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原因滅失的痕跡或者證據,應當及時提取。
飲酒或者使用毒品的當事人如拒絕提取血液,并有反抗行為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強制提取,提取完畢后必須立即解除。
第三節 檢驗、鑒定和重新評定
第二十三條 檢驗交通事故死者尸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
剖驗交通事故死者尸體,應當征得其親屬或者代理人的同意,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經事故處理部門負責批準,可以直接解剖尸體。
境外來華人員的尸體經法醫檢驗的,由法醫出具"死亡鑒定書"。需要解剖尸體的,應當取得死者家屬或者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同意解剖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四條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工作應當由法醫進行;無法醫的,由處理交通事故的辦案人員進行;傷情復雜的,可以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或者委托其他專業傷殘鑒定機構進行。
第二十五條 交通事故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可以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重新評定。重新評定的結論為最終結論。
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委托其他專業傷殘鑒定機構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重新評定。
第四節 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 辦案人員與本交通事故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
前款規定,適用于鑒定人員、勘查人員。
第二十七條 辦案人員的回避,由其所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八條 預付搶救治療費直接向醫院交納;憑據由預付的當事人保存。對不預付或無力預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車輛;暫扣的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規定。
在實行機動車法定保險的地區,發生機動車逃逸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死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當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具預付搶救期間的醫療費、死者喪葬費的通知書,保險公司核實后向醫療單位和死者家屬預付費用。
第二十九條 交通事故當事人屬流動人口或者境外來華人員,在事故處理期間要求暫時離開事故發生地的,應當在事故發生地尋找擔保人,由擔保人出具擔保書后,方準離開。境外來華人員找不到擔保人的,可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后,準予離開。
第三十條 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查明的,須在地區(市)一級報紙上刊登尋人啟事。登報10日后仍無人認領的,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費用由另一當事方預付。其遺物應當妥善保管或者上交有關部門。
第三十一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尸體,經檢驗、鑒定后,認為無保留必要的,應當向死者親屬送交《尸體處理通知書》。死者親屬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尸體,費用另一當事方預付。
境外來華人員尸體的處理,應當尊重死者家屬或所屬國駐華使、領館的意愿。尸體在當地火化的,應當由死者親屬或者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提書面申請后,方可進行。尸體運送出境的,由死者家屬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按照我國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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