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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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14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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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公路主管部門對利用集資、貸款修建的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和大型的公路橋梁、隧道、輪渡碼頭,可以向過往車輛收取通行費,用于償還集資和貸款。
通行費的征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和國家物價局制定。
第十一條 公路建設用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根據公路發展規劃,確定新建公路或者擴寬原有公路路基、增建其他公路設施需要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納入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三條 修建公路影響鐵路、管道、水利、電力、郵電等設施正常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
第十四條 公路主管部門負責對公路建設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和檢驗。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的公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修建公路,應當同時修建公路的防護、養護、環境保護等配套設施。公路建成后,應當按規定設置各種交通標志。
第三章 公路養護
第十六條 公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路養護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暢通,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災能力。
進行公路維修應當規定修復期限。施工期間,應當采取措施,保證車輛通行。臨時不能通行的,應當通過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事先發布通告。
第十七條 公路養護實行專業養護與民工建勤養護相結合的制度。
民工建勤的用工、用車數額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八條 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向公路養護部門繳納養路費。
第十九條 養路費應當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濫用、截留、拖欠養路費。
第二十條 公路交通遇嚴重災害受阻時,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動員和組織附近駐軍、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居民協助公路主管部門限期修復。
第二十一條 因公路修建、養護需要,在空地、荒山、河流、灘涂取土采石,應當征得縣(市)人民政府同意。
在上述地點取土采石不得影響附近建筑物和水利、電力、通訊設施以及農田水土保持。
在縣(市)人民政府核準的公路料場取土采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故阻撓或者索取價款。
第二十二條 公路綠化工作,由公路主管部門統籌規劃并組織實施。
公路綠化必須按照公路技術標準進行。
公路兩側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必須經公路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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