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問對方律師,上海通用與美國通用關于車內環境,是不是執行同一標準。對方律師回避了這個問題。”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冬說。2005年3月8日上午10時,一場關于車內環境引起的糾紛案,在虹橋路1200號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
開庭的雙方分別是3歲的自然人朱成(為保護當事人,此系化名)和上海通用汽車有限公司。據說,經過緊張的法庭答辯,并沒有馬上得出結果。法院方面表示出于慎重,將對案件進行重新鑒定。這一備受關注的案件,仍沒有劃上句號。
幼童狀告上海通用
原告方訴稱:2004年3月1日,朱成的祖父朱云鶴(化名)購買了一輛別克凱越(型號SGM718LSAT)。車買回家后,朱的家人就發覺車內有濃烈的異味,開車時眼睛有刺痛、流淚的現象,時間稍長就會輕度眩暈。2001年12月出生的朱成好奇心重,經常乘坐該車或在車內玩耍。不料,3月下旬,朱成便出現了“異樣”,頸部淋巴結呈現莫名腫大。后經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確診,朱成不幸患上了“急性淋巴細胞白血博。后經醫生的詢問建議,朱云鶴突然想起自己的別克凱越轎車可能是罪魁禍首。
5月20日和6月22日,朱云鶴先后委托上海市室內裝潢質量監督檢驗站、上海浦東北蔡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對自己的凱越車進行了室內空氣檢測,檢測報告顯示:參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該車內甲醛超標1.5倍,含TVOC量(即總揮發性有機物簡稱,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綜合指數,長期在高濃度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工作環境中可導致人體的中樞神經系統、肝、腎和血液中毒)超標6倍。朱云鶴就此與上海通用公司進行訴前調解,但兩次交涉未果,朱云鶴一怒之下,把上海通用告上了法庭。
首度訴請被駁回
2004年8月26日、12月16日上午10時,浦東法院金橋法庭兩次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上,上海通用代理人、康達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伍海群認為,朱云鶴僅憑檢測報告認為致病原因是別克凱越造成的結論,“未免牽強和草率”。
伍海群解釋說,公司生產的車輛通過了國家強制認證體系,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準,根本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而且車內環境是一個比較特殊的復雜環境,室內空氣質量標準并不適合作為汽車車內空氣質量的參考標準。“朱成身患疾病與他們生產的車輛不存在因果關系。”
對此,朱成代理人吳冬律師認為,即使朱成損傷與車內有害氣體無直接因果關系,因為有毒物質超標,也應該存在間接的因果關系。而通用代理人則對專家咨詢意見沒有異議。經過短暫的休庭合議后,12月16日11時15分,法院當庭宣判,駁回幼童的所有訴請。宣判后,朱云鶴表示不服,將會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