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的市民要求
保險公司“先行賠償”的訴求卻被法院駁回了。“先行賠償”再次成為各界熱議的話題。
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傷的市民李貴賢將為肇事車輛承保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保險公司卻表示“賠償必須在確定致害人與被害人的賠償責任之后”。
李貴賢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起訴保險公司的。但保險公司卻表示,本案中的第三者責任險為商業保險并非強制責任保險,本案不能盲目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上周,法院駁回李的訴訟。朝陽法院認為,在相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行政法規尚未出臺、保險公司并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在現階段,受害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并不妥當。
而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文件,自2004年5月1日起,各財產保險公司應采用公司現有三者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強制三者險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但這個說法在實際操作中并沒有充分發揮作用。
新聞背景
關于 “先行賠償” 今年10月通過的《
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已經明確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 新規定即將于明年1月1日實施,但“第三者強制保險”卻仍然不見蹤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