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門檻 工信部修訂新能源車準入要求
2020-08-19 20:36:05
作者:趙信杰
【太平洋汽車網 行業頻道】近日,工信部發布了修訂版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主要針對國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生產在境內使用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活動進行修訂。與此前相比,本版《規定》大幅降低了行業準入門檻。
與2017年發布實施的新能源車準入條件相比,本次修訂后的《規定》最大的變化主要在于刪除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對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擅自生產、銷售未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以下是有關條文摘錄:
第五條 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及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請人是已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的汽車生產企業,或者是已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的新建汽車生產企業。 汽車生產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新能源汽車的,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
(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準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準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見附件2)。
(四)符合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文:太平洋汽車網 趙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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