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現場如何處理 交通事故現場如何保護
一、交通事故現場如何處理?
一、交通事故現場分類
交通現場是指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以及與事故有關的空場所。
1.原始站點
指未被任何方式改變或損壞的場景。可以為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責任認定提供客觀依據。
2.改變場景
指交通事故發生時的原始狀態已全部或部分改變的現場。
這種變化通常有以下原因:
①搶救傷者:現場及相關物體的位置發生了變化。
(2)保護不力:現場標志被過往車輛、行人模糊或消失。
③自然影響:由于雨、雪、風等自然因素的影響,留在現場或物體上的痕跡模糊或完全消失。
④特殊情況:事故發生后,消防、救護、保安、工程搶險車輛,以及首長和外賓的車輛,因任務需要離開現場。
⑤一些交通要道或繁華地段發生事故,造成交通堵塞,需要立即排除,從而移動車輛等物體。
⑥其他原因;如果車輛發生事故,當事人沒有察覺,車輛離開現場。
對于發生變化的現場,必須注意辨認和查明變化的原因和情況,以便有助于查明事故的發生過程。分析正確的原因和責任。
3.偽造現場
指當事人為了逃避責任、毀滅證據或者陷害他人而故意改變或者修飾的現場。
4.逃離現場
肇事者為逃避責任,駕車潛逃,造成現場變化。其性質與偽造現場相同。但更具破壞性。
《事故處理辦法》明確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偽造現場的。交通事故責任不能確定的,由駕駛人負全責,機動車予以吊銷。
此外,還有另一種現場還原,是指在現場撤案后,根據現場勘查筆錄等材料,對還原的現場進行重新整理,并根據事故分析或案件審查的需要進行重新整理。
二、現場保護程序
(一)、犯罪現場保護任務
1、封鎖守衛現場,布置警戒,維持秩序。公安人員到達偵查前,應根據現場內部狀態和周圍環境,劃定保護區,在保護區周圍設崗,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或在現場停留,并以最快的方法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對犯罪現場進行封鎖。
2.適時采取應急措施。現場保護階段采取的應急措施包括:挽救生命、排除險情、清除交通障礙、監控犯罪嫌疑人等。
3.及時了解案情。保安到達現場后,應及時收集現場保護前的各種信息;目擊者對可疑人物和可疑情況的評論和反映,要注意發現和收集各種線索。必要時,他們還可以登記相關證人在場,配合公安人員的后續調查。
4.向勘探人員做詳細報告。人員到達后,保衛人員應積極及時向偵查人員提供案件發現、發生過程、現場保護等有關現場的信息。包括遺址保護前的情況,采取的保護措施,遺址的變遷和變化。以便勘查人員采取相應的勘查對策等措施,使勘查工作有所側重,有目的地開展其他勘查活動。
(2)犯罪現場保護的方法
犯罪現場保護的方法因犯罪現場類型不同,可分為室內現場保護和室外現場保護。
1.室內現場保護方法
室內犯罪現場是指在非開放的建筑物內發生各類刑事案件的場所和留下痕跡、物證的場所。對于室內現場保護,通常的措施如下:
(1)、封鎖現場的人口和通道。堵住出入口,重點是站點中心所在的外出人口;在門口、窗口和重要通道安排專人看守。如果有,雙向通道必須完全封鎖,禁止一切無關人員進入現場。
(2)封鎖現場周邊區域。在現場周圍劃出一定的警戒范圍,設立警戒,禁止圍觀群眾靠近現場,防止破壞現場外圍的犯罪證據。
(3)實施封閉措施時,不得隨便移動門窗,特別要注意門窗、門鎖、窗栓上的痕跡是否損壞。
三、相關人員的職責
1、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
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標明位置),檢查傷者傷情,采取正確的臨時搶救措施。如果有骨折,小心移動;如遇大出血,先止血,后送醫院,并迅速向公安機關或值班人員報告。以防火災。首先,迅速滅火,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過往車輛、行人應當給予協助,并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提供證言,檢舉、揭發逃逸者。
2.保護現場
保護現場是做好現場勘察的必要前提。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交通事故現場的義務。具體措施是:
(1)、首先檢查現場,確保現場的范圍并進行封閉保護,可以用石灰、沙子、樹枝等東西將現場圍住,禁止一切車輛和行人進入現場,直到交通警察的到來。
②現場的任何微小痕跡都關系到事故責任的分析和鑒定。現場保護人員應對發現的尸體、血跡、剎車痕跡、殘留物等進行保護。在自然條件下,如雨和風的損害,墊,塑料布等。可以用來掩蓋它們。
第四,公安機關的職責
1、盡快趕到現場。
公安機關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趕赴現場,這是公安人員的職責。及時趕到現場有四個好處;第一,減少現場變更;二是減少損失;第三,可以盡早移走現場,減少攔車時間;第四,可以避免擴大不良影響。
2.保護現場
劃定現場保護范圍,維護現場秩序,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必要時中斷交通,保護重大事故現場。
3.廠址調查
主要內容包括:材料收集、攝影、測量、繪圖、車輛檢查、道路辨認、尸體檢驗、辨認、詢問、當事人監護、詢問證人等調查和現場審查。
4.盡快恢復交通。
由于交通事故現場調查,現場交通受阻甚至中斷是正常的。現場勘察完了,要盡可能恢復交通,否則就是錯的。但現場勘查后,在一些重要信息沒有準確獲取之前,就拆除現場,恢復交通,這是不對的。
(一)涉外交通事故
涉外交通事故,是指當事人一方以上為外國人或者產權為外國的車輛。
涉外事故現場處理與非涉外事故現場處理的區別在于,事故發生后,要盡快向外事部門和省級公安機關報告,必要時請外事部門協助和參與處理;如果事故車輛是使館車輛,根據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事故處理機關辦案人員不得隨意進入車輛;做好外國人的安保工作。
(2)鐵路道路交通事故
鐵路是指公路和鐵路的交匯處。
鐵路交通事故是指跨越鐵路道路時,各種車輛之間、車輛與行人之間,沒有在鐵路軌道上運行的車輛參與的碰撞和損害事故。一般情況下,由公安交警部門負責管轄和處理,而涉及在鐵路軌道上運行的機車、列車、軌道車的鐵路交通事故,則由鐵路部門處理。
對鐵路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以不影響鐵路正常運營為原則。
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或道路養護人員應明確標明當事人的相對位置、必要的標志和物體的位置,然后將涉案車輛和物體移出鐵路運行限界(距離最外側鐵路軌道至少3m),并設法通知鐵路兩端的車站,以便過往列車在此減速。
車輛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損壞,不能迅速移出鐵路運行限界的,有人看守道路時,由護路人員負責通知兩端車站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暫時中斷道路運輸。在無人看守的道路上,(當事人必須立即采取緊急防護措施,及時通知兩端車站,在距離道路兩端不小于800米的鐵路上用紅色信號(白天紅旗,晚上紅燈)停開列車。當列車駛來,沒有紅色信號時,可以用紅色物體或兩臂高舉過頭頂,向兩側急速擺動。指示列車駕駛員停車,并迅速采取提升、牽引或其他措施移除受損車輛。
二、如何保護交通事故現場?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后,當事人應當立即停車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范圍、車輛行駛軌跡、剎車痕跡、其他物品形成的痕跡、散落物。當事人應當從以下方面保護交通事故現場。
1、不準移動現場任何車輛和物品,并勸阻圍觀者進入現場。對于容易消失的路面痕跡和散落物,要用塑料布、篷布、蘆葦墊等可能的東西覆蓋。
2、搶救傷員的移動車輛,應有標志。
3.傷者被送往醫院后,應通知醫護人員保護好傷者衣服上的各種痕跡,如胎痕、撕裂、脫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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