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引無燈光信號攪拌機被后車追尾 交通責任事故如何認定
一是沒有燈光信號的牽引攪拌車被后車追尾。
原告姚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與同方向行駛的被告陸某駕駛的無牌農用裝載機拉載的無燈光信號、無反光標志的水泥攪拌車發生追尾碰撞,造成原告姚某受傷、摩托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3年10月10日,田陽縣交警大隊對事故進行了認定,認定事故雙方的行為對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同。姚和陸對事故應負同樣的責任。事故發生時,摩托車車主為孟某。無號牌農用裝載機所有人為被告人盧某,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二、交通事故如何認定?
本文認為,原告摩托車駕駛未能確保安全,導致事故發生,原告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夜間駕駛掛車上無燈光信號和反光標志的機動車,也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被告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被告駕駛的車輛未依法投保交強險,被告應先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再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由原、被告各承擔50%的事故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和他人的財產或者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損害公民身體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保險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個人。當事人請求被保險人與侵權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車上人員或者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不履行法定義務,給他人利益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未依法辦理強制保險,違反法定義務,致使受害人喪失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的,受害人的部分損失由未履行法定義務的人賠償。綜上,本案中,原告在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駕駛摩托車,導致事故發生。原告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夜間駕駛掛車上無燈光信號和反光標志的機動車,也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被告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被告駕駛的車輛未依法投保強制保險,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導致原告喪失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被告應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根據事故雙方的過錯程度,由原、被告各承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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