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怎么認定 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方法
1.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我國現行的交通事故責任分為五類,即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1)全責無責是指一方違章造成事故,違章者負全責,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的另一方無責任。事故完全是由于司機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所以司機要負全責,而被撞者因為沒有違法行為,所以沒有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是指主要由一方違章造成的事故,另一方或第三方違章造成的事故。主要違反者承擔主要責任,對方或第三人承擔次要責任。
(3)同等責任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均實施違法行為,情節相當,各方承擔同等責任。事故警察對責任的認定一般取決于三個因素。一是車道原則,即車輛各行其道;第二,誰打誰;第三,事故能否避免,這也是責任認定的關鍵。
二、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方法
獨立因果關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的違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原因,因此,所有責任由一方承擔;這種因果關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系;因為多了一個結果,當事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違法行為與事故之間就有了因果關系。
綜合因果關系是指交通事故中雙方都有違法行為,并且這些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事故是由雙方的過錯造成的;這種因果關系分為重復合成和相互合成。如果任何一方的違法行為能夠單獨造成事故,則稱為重復綜合關系;如果一方的違法行為單獨存在,事故可能不會發生,但只有當雙方的違法行為都存在并相互作用時,事故才能發生,這是一種綜合的因果關系;一般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的交通違法行為因果關系是綜合因果關系。
閱讀: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情形和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情形。
一、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情況1。車主和司機是雇傭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前款所稱從事就業活動,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授意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員工的行為超出了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或內在地與履行職責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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