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責任怎么認定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所謂“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因車輛故障或者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1)車輛。“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1.“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載客或者運輸貨物以及進行特殊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
2.“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以及機動輪椅車、殘疾人電動自行車等由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為/空車輛質量和尺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車輛。
(2)道路。“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本單位管轄范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及其他公共交通場所。
(3)故障或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是由“過錯或者事故”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將交通事故的原因界定為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不僅僅是過失)和事故,確認機動車在道路上運行屬于高度危險的作業。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原則上應當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理: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交通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性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果能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則不承擔民事責任。道路交通事故侵犯了事故當事人的人身健康權,并對其財產造成損害。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應受刑法制裁。而大量的交通事故尚未構成犯罪,只能通過民法上的侵權責任來調整。
1.過錯責任原則。《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自己的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犯他人財產或者人身生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是我國侵權法中的過錯責任原則。本來,過錯是以過錯為價值判斷標準,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2.過錯責任推定。推定過錯責任是指責任人是他人行為等事實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具有某種過錯,根據事實和法律承擔的賠償責任。
(四)已經造成損害的事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事實。如果沒有損害,或者某種行為可能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并且沒有成為客觀事實,就可以談交通事故的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指公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的行為。
我國現行的交通事故責任分為五類,即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1)全責無責是指一方違章造成事故,違章者負全責,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的另一方無責任。事故完全是由于司機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所以司機要負全責,而被撞者因為沒有違法行為,所以沒有責任。(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是指主要由一方違章造成的事故,另一方或第三方違章造成的事故。主要違反者承擔主要責任,對方或第三人承擔次要責任。(3)同等責任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均實施違法行為,情節相當,各方承擔同等責任。
事故警察對責任的認定一般取決于三個因素。一是車道原則,即車輛各行其道;第二,誰打誰;第三,事故能否避免,這也是責任認定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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