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如何調解 交通事故調解書的效力
一、交通事故如何調解?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負有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人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人在執行職務時發生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由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調解的持續時間
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自處理喪葬事宜的規定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2)調解過程的處理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有關人員和調解員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立即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發送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結論,由調解員簽名并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發送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調解協議的內容
就交通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制作調解書時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事故簡要情況及損失;
2.責任認定;
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金額;
4、補償金支付方式及截止日期。
交通事故處理人不會轉移賠償。涉外事故除外。
二。交通事故調解書的效力
經公安部門調解達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是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當事人自愿就事故的責任和處理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和義務的處分,是一種民事合同行為。和解協議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一)和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無效條件的,宣告協議無效。
(2)和解協議的行為人缺乏民事行為能力,代理人無權代理的,和解協議對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3)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有重大誤解,或者和解協議明顯不真實或者不真實的,經當事人請求,可以變更或者撤銷和解協議。
(四)原告以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和解協議有遺漏,或者和解協議簽訂后有新的費用支出為由提起增加部分賠償的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請求事項進行審查,和解協議未真正涉及的部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范圍和標準處理。
(五)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和解協議的,應當準許,并依法處理損害賠償。
推薦:什么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責任書包括哪些內容?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交通法律法規形成的關于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有違法行為的文件材料,以及對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后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定性和定量判斷。它是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性文件,其目的是為了分清事故責任,依據交通法等法規對肇事者做出正確、適當的處罰,為以后的事故損害賠償奠定基礎和提供依據。教育廣大交通參與者從中吸取有益的教訓,研究交通事故規律,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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