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怕賠償逃離現場 肇事司機是否屬逃逸致人死亡
一是交通事故怕賠償逃離現場。
被告人陳某某駕車行駛至前城鎮芙蓉西路龍飛百貨大樓入口路段時,因避讓不及,將過馬路的行人姜某某撞倒,造成姜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陳某某見周圍有人害怕承擔責任,遂駕車逃離現場。經洪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陳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害人姜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已與被害人肖、肖明輝、、肖的親屬就民事賠償達成賠償協議。被告人陳某某賠償小、肖明輝、、小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14萬元。除了已支付的9萬元,其余5萬元分期支付。此外,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洪江支公司將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代被告人陳某某賠償小、肖明輝、、小死亡賠償金11萬元。為此,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被害人親屬書面請求司法機關對被告人陳從輕處罰。
二、肇事司機是否屬于逃逸致人死亡。
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事故發生后,沒有積極搶救現場,等待交警部門處理,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屬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文認為,雖然被告人陳某某因家庭條件差,經濟困難,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看到周圍有人害怕被抓而逃離現場,但由于周圍多人及時報警,被害人被送醫院及時搶救,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因此,公訴機關和法院可以認定,被害人的死亡并非因被告人陳逃逸未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所致。因此,被告人陳的行為不認定為逃逸致人死亡。
(1)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理解。目前,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對這一重罪情節的理解眾說紛紜。第一種意見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造成交通事故時,被害人受重傷但未死亡。如果遇難者被及時救出,他的生命是可以挽救的。因加害人未采取搶救措施逃離現場,被害人未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而死亡。第二種意見認為,是指行為人違反交通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出于避免傷害的心理而匆忙逃逸,或者超速行駛或者熄燈,從而造成二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這種情況實際上是行為人犯了兩次交通肇事罪,屬于同種犯罪,所以加重處罰。第三種意見是包括第一種意見和第二種意見中提到的兩種情況。就立法意圖而言,應該理解為第一種意見更為妥當。
(二)本案被告人陳某某逃逸行(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為的認定。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陳某某因家庭條件差、經濟困難、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淡薄而逃離現場。交通事故發生后,他看到周圍有人怕被抓,不能賠償。但交通事故現場屬于該鎮鬧市區,事故發生時他身邊有很多人。由于周圍很多人及時報警,受害人被送往醫院急救,因傷勢過重無法救治而死亡,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而死亡。因此,公訴機關和法院認為,被害人的死亡不是被告人陳逃跑未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所致。因此,被告人陳的行為不認定為“因逃逸致人死亡”,未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積極通過其家屬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故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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