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精神損害賠償 交通事故的訴訟保全
一、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
自然人因下列人身權利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精神損害是作用于受損害的自然人人身權利的精神侵權,是法律認定的賠償內容。交通事故作為一種侵權行為,可以在訴訟中要求精神賠償。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受到損害,實際上給受害人及其近親屬造成了精神痛苦。交通事故對受害人造成人身傷害和死亡,而這種創傷不僅僅是身體上的創傷,尤其是死亡給受害人家庭帶來了無法彌補的精神痛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死亡賠償金”定義為對財產收入損失的賠償。因此,受害人可以在交通事故賠償中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未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在訴訟終結后又以同一侵權事實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交通事故損失賠償中,當事人應當在人身侵權賠償的同時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
《解釋》第七條規定:“自然人因侵權行為死亡,或者死亡后其人格、身體受到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列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他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其他近親屬可以列為原告。”
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
(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利潤;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被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交通事故的訴訟保全
訴訟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在訴訟開始后,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為確保未來判決的執行而采取的措施。
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決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果申請人未能提供擔保,申請將被駁回。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決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因收集證據、檢驗鑒定的需要,可以暫扣肇事車輛,但檢驗鑒定必須在20日內完成,并在檢驗鑒定后5日內返還當事人。車輛被暫扣一定時間,啟動法院訴訟程序流程復雜。通常,在進入程序后,車輛已經歸還給當事人。此時車輛難以保全,導致法院審理案件和審理后執行困難,當事人的權益也難以實現。
>>點擊查看今日優惠<<
-
1共享蔚來服務和換電體系 螢火蟲將于12月21日發布
- 2騰勢N9實車諜照首曝:搭載易三方技術 有望2024年底發布
- 3今晚油價再上漲!92號汽油上調0.11元/升
- 4騰勢N9官圖發布 將搭載易三方技術 提供純電和插混可選
- 5方程豹豹8將于10月12日開啟預訂 定位50萬級市場
- 6AI鷹眼視覺方案/巴黎車展公布預售價 小鵬P7+首發亮相
- 2騰勢N9實車諜照首曝:搭載易三方技術 有望2024年底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