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如何檢驗和鑒定 交通事故檢驗鑒定注意什么
1.交通事故如何檢驗鑒定?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要對現場的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道路狀況等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定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2.檢查和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期限超過期限的,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3.精神疾病的醫學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4.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治療終結后,由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5.爭議財產損失的評估應當由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
6.有資質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有資質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7.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急救、醫療機構或者法醫應當出具死亡證明。尸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具備太平間條件的醫療機構。尸體檢驗不得公開進行。尸檢需要親屬的同意。檢驗完畢后,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理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親屬承擔。
二、交通事故檢驗鑒定需要注意什么?
1.對無名尸體,法醫提取個人身份證明材料并采集其他相關信息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填寫無名尸體信息登記表,報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相關部門。不明尸體身份經核實的,應當通知其親屬或者單位認領,并按交通事故處理。經核實無法確認身份的,在地(市)級以上報紙上公布。經報告十日后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棄車逃逸無主或經通知十日后無人領取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處理。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副本送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鑒定結論副本后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復檢鑒定。
4.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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