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一審的流程 二審的流程
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審訴訟程序
(1)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在7日內交納訴訟費,交納費用后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駁回起訴的。不服裁定或者駁回訴訟的,可以在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案件受理后,將安排開庭時間,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提前3天公告。
(2)審理案件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
4.視聽材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5.法庭辯論:所有當事人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
6.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后生效(注:現已修改,只要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即可生效,而不是收到調解書時生效)
(3)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內容或者申請執行的
(4)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5)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由合議庭進行宣判(宣判)。
(6)同意本判決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本院申請執行。
(7)不同意裁判
裁定: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判決: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二審訴訟程序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裁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現在提出上訴的,應當到一審法院,法院會出具交費通知書,然后到二審法院交費)。
(2)舉行聽證的,提前3天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聽證的案件提前3天宣布。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循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證言,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所有當事人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
5.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解決糾紛達成協議,達成調解協議。
6.制作調解書,雙方簽收后生效。
(3)合議庭應當作出裁定。
1.維持原判。
2.換個句子。
3.發回重審。
(4)宣判后,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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