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賠償 致人死亡的有哪些處罰
1.交通事故導致死亡如何賠償?
(一)補償項目的問題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按照搶救治療、因醫療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賠償受害人的人身損害。
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被害人親屬喪葬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2)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規范是“精神損害撫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前,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或者殘疾賠償金只有一種請求權。但司法解釋出臺后,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與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并列,表明精神損害賠償可以與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同時主張。
根據人身損害司法解釋,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賠償精神損害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干問題的解釋》。
(3)死亡賠償金的索賠和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20年。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滿一年減少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權利人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被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以及喪葬費的索賠。喪葬費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按六個月的總額計算。
(四)被撫養人生活費的申領和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到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按二十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滿一年減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二、致人死亡的處罰有哪些?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承擔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同等事故責任。
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重傷5人以上,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負同等事故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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