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的談判技巧 交通事故調解書的效力
一、交通事故調解的談判技巧
1.考慮雙方的經濟狀況。
對于賠償請求人,應當充分考慮對方的經濟補償能力,提出適當的調解方案。如果提出對方根本無法接受的過分苛刻的調解方案,很可能會嚇跑對方,使調解中途夭折。當然,這并不意味著當事人不能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提出要求的方式可以委婉一些。而且,如果雙方都不了解對方,也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摸清對方的經濟狀況,不妨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對方實在接受不了,可以主動退出調解,因為這個時候如果對方有調解的誠意,反而可能會出面挽回。
2.考慮解決問題的其他方法。
調解不是解決交通事故的唯一途徑。有關各方可以考慮其他解決辦法,并評估所涉及的風險和負擔。一般來說,通過調解解決交通事故相對簡單,成本較低。但如果對方提出過分的要求,使其無法通過調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則應正確衡量通過其他途徑維權所能達到的效果,比較兩者之間的利弊,最終做出正確的選擇。
3.你想達到的目標和你能達到的目標之間的權衡。
對于有些當事人來說,獲得更多的賠償是他們最大的目的,而有些當事人并不在乎損失的金額,而是為了目的通過訴訟或者其他方式把心中的惡氣拿出來。不同的目的也決定了他們會選擇不同的維權方式,聰明的調解員會根據對方的目的調整相應的調解方案。
二。交通事故調解書的效力
(一)確定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效力
人民法院調解書送達當事人或者調解書生效后,表明雙方當事人對有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已達成共識,并經法律確認。原來有爭議的法律關系演變成了無爭議的法律關系。權利方應當依法行使權利,義務方應當依法履行義務,雙方不得再就此法律關系發生爭議。這就是法院調解在實體法上的效力。
(二)終結訴訟的效力
當事人自愿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和筆錄,是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法律確認。因此,在人民法院調解書送達當事人、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后,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糾紛在法律上已經得到最終解決,當事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這就是法院調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
調解書和具體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與法院生效判決相同,當事人喪失上訴權。當事人對法院的調解書、調解筆錄有異議的,不能上訴。調解協議是雙方本著自愿、合法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達成的,在調解書送達、調解筆錄依法生效之前,允許雙方反悔。因此,不存在當事人對生效調解書和調解筆錄的訴求的法律問題。
(3)強制執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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