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的程序 交通事故調解賠償的標準
一、交通事故調解程序
交通警察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二)閱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四)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五)計算損害賠償金額,確定各方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執行。財產損失修復費用和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6)確定補償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二、交通事故調解賠償的標準
交通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上一年度的統計數據進行調解。如下所示: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按照下列原則對當事人的全部損失進行調解:
1.如全因當事人責任,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由當事人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當事人因同一原因負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當事人因次要原因造成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第三者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超過第三者保險限額的部分,由全因負責的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損失的100%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或者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后,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1.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7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因相同原因負有責任的,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5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方負次要責任的,承擔非機動車、行人方3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無故負有責任的,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20%的賠償責任。
(三)未辦理第三者保險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非機動車、行人沒有過錯的,機動車承擔全部損失的100%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或者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后,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1.在高速公路、快速路等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承擔非機動車、行人5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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