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 交通肇事罪的具體情形
一、交通肇事罪的構成
(1)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其中,本罪的主體可分為兩類:
1.運輸人員:運輸人員不僅包括火車、汽車、電車、船只、飛機空裝置上的駕駛員,還包括所有直接從事運輸業務和保障運輸的人員,如(1)運輸設備的操作人員,如扳道工、道路巡警、道口看守人員等;(二)船長、引航員、領航員(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調度員等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者和指揮者;(3)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如交通監督員、交通警察等。,其職責與交通運輸直接相關,不正確履行職責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2.非交通運輸人員,如非駕駛人違章駕駛,在運輸中發生嚴重事故,也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此外,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承包人教唆或者強迫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上述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承包人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犯罪對象
交通肇事罪的客體是交通安全。交通運輸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密切相關。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將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所以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3)犯罪的主觀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過失和過于自信。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后果。人們可能故意違反規章制度,如酒后駕車、超載、超速等。,但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后果應當預見,卻因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被遇見但輕信,本可避免,造成嚴重后果的。
(4)犯罪的客觀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是在交通活動中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二。交通肇事罪的具體情形
1.飲酒、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的機動車;
4、明知是無號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行駛的;
建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法律依據和條件。
一、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律依據(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交付當事人。(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調查后,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全文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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