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 不是駕駛員構成交通肇事罪嗎
1.非道路交通事故構成什么罪?
非道路交通上的交通事故也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以外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傷亡或者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過失致人死亡罪。
什么構成犯罪,要看事故發生地點是否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
公共交通管理范圍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范圍,即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單位管理的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場所,不包括鄉村小路。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規定“車輛駛離道路時,交通警察部門應當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這位工作人員認為,這并沒有改變農村公路作為“非公路”的性質。
第二,司機不是交通肇事罪嗎?
即使不是司機,發生交通事故后也可能被控交通肇事罪。
司法實踐中,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大多是駕駛人或駕駛人本人,但這并不意味著車輛所有人、雇主等人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在一定條件下,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這些人仍然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從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分析,首先,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不排除機動車所有人、雇主等非駕駛人也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作出明確規定:交通人員或者非交通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交通事故作出以下規定。其次,交通肇事罪的要求客觀上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具體來說,必須符合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標準。最后,交通肇事罪要求行為人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的過失主觀態度,包括應當預見到危害后果可能發生但未能預見到其造成重大損失的過失(過失人的過失),以及已經預見到危害后果可能發生但認為可以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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