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什么時候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間
交通責任什么時候確定?根據不同情況,交通責任的認定時間可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當場
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未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號碼、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位置等。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絕離開現場的,應當強制離開。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作出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就損害賠償問題協商未達成協議報警的,應當向交警提供當事人簽字的交通事故書面記錄。交通警察應當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字,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并當場作出事故認定。
第二,第五,第十。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對已經勘驗、檢驗的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在發現肇事逃逸人、車輛后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復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未找到逃逸人、車輛,交通事故賠償方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賠償方書面申請后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和調查掌握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應當確定受害人的責任。沒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認定受害人無責任。并交付給當事人用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的情況和調查取得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第三次、第十次
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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