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疇
2024-09-07 21:32:02
作者:資訊小編
基于上述的立法現狀和交通肇事行為本身的現狀,就需要我們完善交通肇事行為的刑事立法。如何有力而合理的制裁那些“馬路殺手”,這是我們亟待思考的一個問題。關于我國大陸交通肇事罪的完善,可以借鑒外國一些比較可取的模式,避免我國交通肇事罪在應付各種交通肇事行為時捉襟見肘的尷尬局面。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完善:
(一)將“醉駕”和肇事逃逸獨立成罪
就醉酒行為而言,我國應該參考國外的“零容忍”態度,讓其獨立成罪,且不需要造成嚴重后果就成立犯罪。當然造成嚴重的后果和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在刑的設置是有區分的。同樣,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為,如同前面分析,也應該獨立出來,單獨成立“交通肇事逃逸罪”。
(二)區分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罪過
如前論述的,交通肇事行為并不都是過失,有些行為至少是存在間接故意。比如論述到的逃逸行為和醉酒行為,就不是過失。所以應采取一種方式,來對打破交通肇事罪主觀的認定,從而是對交通肇事行為的處罰更合理。
但通過那種方式改變現行的立法呢?通過修改立法,在短暫的時間內是不能行的。但為了解決目前的困境,可以通過刑法解釋或者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來對立法的不足進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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