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禁止停車標志的地方就可以隨意停車嗎?
沒有禁止停車標志的地方不可以隨意停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 63 條有明確規定,比如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 4 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 50 米以內的路段,不能停車。
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 30 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禁停標志類有禁止車輛臨時或長時停放,還有禁止車輛長時停放但臨時停放不受限制。禁停標線類有禁止路邊臨時或長時停放車輛線,黃實線表示禁止路邊停放車輛。還有禁止路邊長時停放車輛線,道沿上下有黃色虛線或黃黑相間的線,表明此處禁止車輛長時停放,臨時停放不受限制。黃色網格線嚴格禁止一切車輛長時或臨時停車。導流線起到管制、引導、警示的作用,車輛不得隨意在導流線區域停放或掉頭。
其他禁停情況比如專用停車位,只允許指定車種停放。公交專用道、非機動車專用道等區域也不能停車。
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車行道、人行道、施工地段不能停車。
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 4 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 50 米以內的路段不能停車。
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 30 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能停車。
不得在地鐵站出入口 30 米內、單位或者居住區出入口停放車輛或者臨時停車。
在設置有出租車指定停車點的路段內,出租車不得隨意停車;在沒有停車點的路段,出租車不得在公交車站 30 米內停車上下乘客,出租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上下乘客應即停即走,不得停車攬客。
沒有禁停標志,要停到停車場或者不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地點,如果妨礙了交通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會被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并非所有的禁停車段都設有禁令標志,也并不是沒有禁停標志就可以隨意停車。比如人行道、非機動車道和盲道是不可以停車的。有些路段禁止車輛長時間“停放”,允許“臨時停車”,但有很多路段,是禁止“臨時停車”的。就算人在車上,又避開了前面這些不能臨時停車的地方,也不一定不算違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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