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公安交警總隊如何處理交通事故糾紛?
貴州省公安交警總隊處理交通事故糾紛一般按以下步驟進行。
首先是受理報案,接到當事人或他人報案后,按管轄范圍立案。
然后是現場處理,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并收集證據。
接著是責任認定,在查清事實基礎上,根據當事人違章行為與事故的因果關系等作出認定。
之后是裁決處罰,依據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相應處罰。
再就是損害賠償調解,召集雙方當事人按責任劃分相應賠償比例進行調解,達成協議制作并發給調解書。若調解無效,終止調解并發給終結書,當事雙方向法院起訴。
處理交通事故有時限要求。管轄權爭議報請共同上級公安機關,上級應在 24 小時內決定并通知各方。事后報警證據提交應在提出請求之日起 10 天內。檢驗鑒定需在勘驗現場結束之日起 5 日內指派,時間通常 20 日內完成,可延期 10 日,超限報省級批準。
處理事故的人員,適用簡易程序可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現場處置時,交警固定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的強制撤離。
交通事故認定要根據現場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記錄相關信息并認定責任。
賠償調解,當事人共同請求的當場調解,有特定情形不適用調解。現場勘查方面,無人員傷亡且事實成因無爭議或僅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可自行協商處理并撤離現場。有爭議的要保護現場并報告交警。
值班民警要快速趕赴和處置現場,包括現場訪問、攝影等工作,記錄經復核無誤后讓當事人或見證人簽名,必要時可扣留車輛和證件,事后依法展開調查。
責任認定階段,必要時召集當事人聽證,依法按時作出認定,公布責任時召集各方講清理由與依據,告知申請重新認定的權利和時效。
處罰方面,責任認定生效后作出處罰意見呈領導審批,填寫裁決書,宣布處罰,告知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時效,完善手續并執行處罰。
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嚴格按規范告知權利義務,適用一般程序要查明相關情況并依法扣留肇事機動車,投保車輛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需支付費用的按規定通知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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