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附加費的用途是什么?
車輛購置附加費的用途主要是用于公路建設,為公路建設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
車輛購置附加費后來被車輛購置稅取代。車輛購置稅的征收標準為:國產車輛按售價的 10%征收,進口車輛以車輛到岸價加海關相關費用的組合價的 10%征收。國家交通部、財政部如有新規定,按屆時規定征費。
繳納車輛購置稅時,車主購買新車后需到車輛購置附加費征稽所交納。具體手續為:出示購車發票原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蓋章)并提交復印件 2 份;出示車輛合格證(進口車持貨物進口證明書和商檢證明)并提交復印件 1 份;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單位車輛持單位法人代表證書)。個人及單位車輛均可用現金或支票繳納,用支票繳費時必須保證銀行付款。如因存款不足、印鑒不符等原因造成銀行退票,車主需在接到電話通知的當天,到征費處更換支票,否則從應交費之日起,按日加收應交費款千分之三的滯納金。車主領取車輛牌照后,需持行駛證和車購費憑證返回征費處辦理建檔手續。
車輛購置稅的稅率是固定的 10%。當開發票價格低于或等于所購買車型的全國統一售價時,附加費大廳就以全國統一售價為計算標準;當開發票價格高于所購買車型的全國統一售價時,附加費大廳則以開發票價格為計算標準。
開征車輛購置稅取代車輛購置附加費,主要基于以下考慮:首先,車輛購置附加費是重要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來源,具有稅收特性,改為車輛購置稅有利于理順政府分配關系,提高財政收入占 GDP 的比重,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其次,國際上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通過稅收籌集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稅收行為更規范,收支納入預算,接受監督。再者,車輛購置附加費改為車輛購置稅后,加大了組織征收的剛性和力度,有利于稅務部門實行規范化的征收管理。同時,納稅人依法繳納稅款,有利于車輛生產、流通和消費等各個領域公平競爭,促進經濟健康發展。還有利于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依法足額籌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促進基礎設施建設事業發展。最后,這也有利于與國際慣例接軌,進一步推動改革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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