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報廢的技術標準是什么
車輛報廢是有明確技術標準的。
首先是報廢年限方面,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用 8 年,中型的 10 年,大型的 12 年。租賃載客汽車 15 年。小型教練載客汽車 10 年,中型 12 年,大型 15 年。公交客運汽車 13 年。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 10 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 15 年。專用校車 15 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用 20 年。三輪汽車、裝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 9 年,裝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 12 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 10 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15 年。9 座以下非營運客車(含轎車、越野車)15 年,9 座以上旅游客車、非營運客車 10 年。9 座(含 9 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15 年,達到報廢標準后繼續使用,每年定期檢驗 2 次,超過 20 年每年定期檢驗 4 次。旅游載客汽車和 9 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 10 年。
其次是報廢程序,除 9 座(含)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外,其他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并符合延期報廢條件要求延緩報廢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持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填寫《機動車延緩報廢申請表》,向車籍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機動車延緩報廢業務。然后查檔合格的車輛,上檢測線檢測車輛性能。經車輛性能檢測和車管所對車輛的綜合鑒定合格的車輛返還牌證,并在行駛證上加益延緩報廢檢驗章,不合格的車輛予以報廢。
各類車輛報廢標準包括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 3 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小型汽車報廢標準無使用年限限制,但行駛 60 萬公里后將引導報廢,像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 30 萬公里,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 40 萬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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