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證年審可以異地辦理嗎?
駕證年審是可以異地辦理的。
公安部有明確規定,為方便機動車駕駛人在暫住地使用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證核發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提交《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身份證明和駕駛證后,直接向暫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領駕駛證,取得暫住地車輛管理所核發的駕駛證,這樣就能在暫住地直接辦理駕駛證審驗業務。
在異地從事營運的機動車駕駛人,向營運地車輛管理所備案登記一年后,可以直接在營運地參加審驗。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換證、補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延期辦理和注銷業務。代理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人與代理人共同簽字的申請表或者身體條件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發證車管所接受審驗。
年審對象中,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 、一個記分周期內有記分情形的駕駛人,應在記分周期結束后 30 日內辦理年審,審驗時應當參加不少于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若無以上規定的情形不需要辦理年審,每個記分周期都沒有以上規定情形的,則到駕駛證有效期滿前 90 日內換證即可。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五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于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全面取消了異地限制,駕駛人只需持身份證即可在全國范圍內辦理補換證、審證業務,實現了信息異地流轉、業務就地辦理、數據內部傳遞、群眾一次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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