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新規定對于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有何調整?
交通法新規定對于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有不少調整。
首先,特殊形態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進一步豐富明確。比如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且增加了機動車管理人作為賠償責任主體。還有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其次,明確了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順序的基本規則。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再者,增加規定了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責任承擔。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另外,汽車借給他人后發生交通事故,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賣車未過戶造成交通事故,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好意送同事上班出車禍,車主一般要賠償,但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未經許可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事故,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責任。
在行人與機動車的路權之爭中,機動車符合“無過錯責任”規定,駕駛員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在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違章,駕駛員采取了必要措施的情況下,機動車該承擔的責任應該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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