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證扣分規則是什么
機動車駕駛證扣分規則主要根據違章行為的嚴重程度進行劃分。
一次記 12 分的情形包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者駕駛證;涂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轉彎;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停車;在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輕傷、死亡,尚不構成犯罪;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駕駛校車、公路客車、旅游客車載客量超過核定載客量 20%,或者駕駛載客量 100%以上的其他客車核定人數;代替機動車實際駕駛人收取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謀取經濟利益等。
一次記 9 分的情形有:駕駛 7 座以上客車,載客量超過規定載客量 50%但未達到 100%;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速行駛 50%以上;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違章停車;無牌駕駛或者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上路行駛;駕駛不符合準駕車型的機動車;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連續駕駛中型車輛上述客車、危險品運輸車輛停車休息時間未超過 4 小時或者停車休息時間不足 20 分鐘等。
一次記 6 分的情況包括:駕駛校車、公路客車、旅游客車載客量超過核定載客量 20%,或者駕駛 7 座以上客車載客量 20%以上的;核準人數不足 50%,或駕駛其他客運車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人數 50%但未達到 100%;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過規定時速 2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過規定時速 20%以上但未達到 50%;駕駛貨車載重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的 50%;駕駛機動車運輸爆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駕駛機動車超載運載;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區域;不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扣押期間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輕傷或者財產損失,尚不構成犯罪;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非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等。
一次記 3 分的有:駕駛校車、公路客運車輛、旅游客運車輛等 7 座以上客運車輛以外的其他客運車輛,載客量在規定載客量的 20%以上,但少于規定載客量的 50%;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校車以外的機動車、中型以上客貨車、危險品運輸車輛超過規定車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駕駛機動車遇到前排機動車排隊停放或者慢行、超車或者占對車道、穿插等候車輛;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不減速、不停車、不讓行人;不按規定駕駛機動車避讓校車;駕駛貨車載重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超過 30%但未達到 50%,或者違規載客;駕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掛牌;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發生故障或者事故停車后,未按照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示標志;校車上路行駛前,未檢查校車狀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路行駛;連續駕駛貨車 4 小時以上不停車休息;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以低于規定的最低車速行駛等。
一次記 2 分的包括:不系安全帶;不按規定車道等待練紅綠燈;超載小于 20%;開車打電話;堵車時亂插隊、強占對向車道等。
一次記 1 分的是: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校車、中型以上客貨車、危險品運輸車輛超過規定車速 10%以上但未達到規定車速的 20%;不按規定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倒車、不掉頭;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違反禁止標志、禁止標示指示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裝載超過規定長度、寬度、高度的貨物;在公路客運車輛、旅游客運車輛、危險品運輸車輛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未按規定進行定期安全技術檢驗;擅自駕駛改變登記結構、結構;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駕駛摩托車未戴安全頭盔等。
此外,機動車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規處理和對違章行為記分外,還應按照下列規定追加記分: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追加記分 3 分;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 2 分;造成輕微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 1 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可能存在一些細微差別,具體以當地交通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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