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何特點
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這樣一些特點。
首先,責任認定由交警進行。交警會依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來判定責任。
當事人一方使用車輛,另一方可以是與交通活動相關的各類人員。
事故發生地點要在規定的“道路”范圍內,像公路、城市道路、單位管轄但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地方,比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
而且,必須有一方的車輛處于行進狀態。
事故當事人對于事故的發生在主觀上要有過失,比如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存在過錯行為,并造成一定的財產損失后果。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期限方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對需要檢驗、鑒定的,在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發生死亡事故,在制作認定書前要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依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事故的作用及過錯嚴重程度確定。因一方過錯導致事故,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也承擔全部責任。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過錯發生事故,根據行為作用和過錯程度分別承擔主要、同等和次要責任。各方均無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一方故意造成事故,他方無責任。
沒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屬于輕微事故。對事故和責任認定無異議的,當事人拍照保留證據后及時撤離現場,恢復交通秩序;有爭議的,應及時報警處理。
沒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如果事實簡單、責任清楚,交警當天或第二天就能開出認定書。一般情況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特別重大復雜的不好判斷,但大部分十五個工作日內會下發給雙方。事故認定總的時間最長不超過四十日。
像追尾前車、紅燈通行、駛入禁行道路、發生溜車、不按規定倒車、逆向行駛、未讓行規定車輛等情況,負事故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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