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對特殊車輛的優先通行權是如何規定的?
交通法規對特殊車輛的優先通行權有明確規定。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但要注意,這些特殊車輛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優先通行權。
比如,遇相對方向來車為救護車時,道路中心無物理隔離時,應當減速觀察。
各車道車輛排隊緩行或交通擁堵,救護車在后方同一車道時,應開啟轉向燈向左或向右變道讓行。
同一路段,駕車在救護車前方同向行駛時,各車道車輛可以正常前行時,不得左右變道,應當減速讓救護車快速通過。
各車道車輛排隊緩行或交通擁堵,救護車在后方同一車道時,應開啟轉向燈向左或向右變道讓行。
同一路段僅有一條車道的,前車應當加速通過,有條件靠邊停車的應當及時靠邊停車讓行。
有應急車道的不得在應急車道行駛。
在路口遇停止信號等待放行時,與救護車同車道的前車應在保證行人安全的前提下,依次駛過停止線靠右側停下,讓救護車先行。
同方向后車不得加速并行、穿插、超越執行緊急任務救護車。
如果因避讓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已產生的壓線、違法交通信號燈通行等交通違法行為,都可以申請撤銷。
不避讓特種車輛屬交通違法行為。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明確:機動車時應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車輛讓行,不避讓正在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的,駕駛證記 3 分,罰款 200 元。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50 條規定: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處警告或 200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行政拘留,可并處 500 元以下罰款。
總之,特殊車輛享有優先通行權,但使用需依法,要在執行緊急任務、確保安全且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前提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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